理事会介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
该理事会被称为“龙仁市旅游理事会”或“促进委员会”。
第2条(目的)
该理事会旨在根据《旅游业促进法》第48条第9款设立区域旅游理事会,以促进当地旅游业的发展。
第三条(办公地点)
①协会的主要办公室位于体育馆二楼龙仁市庆安川路天皇区76号。
第4条(业务)
为了实现第2条的目标,理事会应进行以下项目。
第二章会员
第5条(会员资格)
①協會的會員應是按照第二條的目的和成立的目的已經完成了規定的加入程序的人。
②會員分為普通會員和半會員。但是,準會員沒有投票權。
③打算成為協會會員的,應向協會提交規定的會員資格申請書。
④會費等的詳細內容,在股東大會上另行規定。
第六条(会员权利)
①會員有權選舉和選舉理事會成員,並有權參加會員大會以就協會的活動提出意見並參加表決。(不包括半智障會員)
②會員應獲得協會的數據和出版物,並應被允許訪問協會運作的數據。
第7条(会员的义务)
會員應承擔以下義務。
第8条(成员的撤退和开除)
①會員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提交退出表格以自願退出會員。
②如果會員損害了安理會的聲譽或損害了宗旨,或者未履行會員職責超過一年,則可以在獲得大會批准後被開除。
③如果會員因撤回或驅逐而失去會員資格,則無需要求該會員有權支付其已支付的會員費。
第三章軍官
第9條(官員的種類和常數)
①理事会应有以下官员。
第十條(任命官員)
①咨询委员会的主席和审计员应在股东大会上选出,董事应被任命。新董事可以通过董事会任命。
②任期届满的官员必须在其任期的两个月内选任继任人;如果没有官员,则应在其缺席之日起两个月内选任继任人。选举执行干事时,主管当局应在shall选官员之日起三周内在主管法院登记后通知有关办公室。
第十一條(幹事)
①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的任期为三年,视察的任期为两年。但是,跟踪工作主管的任期应为其前任的剩余任期。
②任期结束后,他将担任执行董事,直到其继任者上任为止。
第十二條(服務機構)
①董事长的事故或城市行政总裁是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会选举。
②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
第十三條(取消官員資格的理由)
以下任何部分的任何人均不得担任官员。
第十四條(免職人員)
如果官员有以下任何行为,则可在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后解雇。
第十五條(執行董事)
①可以任命常任理事国承担会议的全部责任。
②常任理事长由董事长经董事会批准任命。
第十六條(官員的行動)
①主席应代表理事会,控制理事会的职责,并成为大会和董事会主席。
②董事应出席董事会,以确定与理事会工作有关的事项,并处理董事会或主席委托的事项。
③审核应执行以下职能:
第四章大会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的组成)
会议由最高投票机构和会议成员组成。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的分部和召集)
①股东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总统召集。
②例会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开始前的一个月之前召开,如果主席承认有必要或需要多数董事,则应召集特别会议。
③大会的召开应在大会开始前七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会员,并说明会议的议程,时间和地点。
第十九条(召开股东大会的特殊情况)
①如有以下任何请求,主席应在召集之日起20天内召集一次股东大会。
②如果有权召集股东大会的人缺席或无法避免召开股东大会超过七天,则可以在大多数成员或三分之一的同意下召集会议董事会成员人数。
③依照第二款的规定,股东大会应由委员会最高级成员的协会选出。
第二十条(股东大会决议)
会议应确定以下事项:
第21条(法定人数)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会议应在其大多数成员(书面和可委托)出席的情况下举行,并应由出席会议的大多数成员的批准决定。
第二十二條(付款理由)
会员不得参加以下任何决议
第五章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组成)
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包括常任董事)组成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召集)
①董事会分为常任董事和临时董事。
②董事会应每年举行四次,临时董事会应在至少一半的审计师或董事要求或董事长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召集。
③召开董事会会议时,董事长应在会议召开七日前将会议的目的,议程,会议日期和地点告知董事和审计师。但是,当有正当理由迫在眉睫时,情况并非如此。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决议)
董事会应审查并确定以下事项。
第二十六条(法定人数)
董事会应在出席会议的大多数成员的陪同下开幕,并应在出席会议的大多数董事的同意下做出决定(允许书面授权)。
第二十七条(禁止写作)
董事会的决议不得采用书面决议。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表决理由)
主任不得参加以下任何决议
第二十九条(罢免董事会)
在以下情况下,董事会可以解雇董事:在这种情况下,必须经出席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批准后才能做出决定。
第六章财产与会计
第三十条(财产分类)
①协会的资产分为基本资产和经营资产如下。
②基本财产是与协会宗旨有关的协会的财产,或者作为协会的基本财产的协会的财产。
③经营性财产不得为基本财产。
第三十一条(财产管理)
①在出售,给予,租用或交换理事会的基本财产,改变抵押的提供或使用或放弃义务的负担或权利时,执行局和大会必须进行表决。
②基本性质的变化应适用于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财务)
理事会的维持和运作所需资源如下
第33条(会计年度)
协商的财政年度应以政府的财政年度为准。
第34条(预算编制和结算)
①会计年度前一个月,咨询委员会应在项目计划和预算计划批准项目计划和预算计划后,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
②理事会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经董事会批准后,应获得大会的批准。
第三十五条(会计审计)
每年至少审核一次。
第三十六条(干事的报酬)
不应向官员支付任何报酬。但是,可以为执行工作支付所需的费用。
第三十七条(借款)
当理事会打算在预算外借钱或其他职责时,董事会应进行表决。
第七章 事务部门
第38条 (秘书处)
①设立办公室,在总统的领导下处理全体会议。
②一个办公室可以有一位秘书和一名所需雇员(秘书)。
③办公室主任由董事长任命或由董事会解雇。
④与办公室的组织和运作有关的事项,由董事会另行决定。
⑤常任理事长负责秘书处。
第8章 补则
第39条 (解散协商会议)
①如果要解散会议,则应经名单上四分之三以上成员的同意决定会议,并报告有关政府部门。
②解散期间的剩余财产应归属于具有类似目的的其他非营利协会或州或地方自治政府。
第 40 条 (更正)
为了更改本章程,主管当局应通过出席大会的大多数成员和至少三分之二的出席会员的成员获得主管当局的批准。
第41条 (工作报告)
次年的业务计划和预算以及该年的业务订单和帐户对帐单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两个月内报告给相应的办公室。在这种情况下,还应提交资产清单,工作状态,审计结果和成员状态。
第42条 (准用规定)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由民法典分会理事会的规定以及文化,体育和旅游部以及非营利组织管辖下的非营利性理事会的建立和监督规则所规定。文化遗产管理局。
第43条 (规则制定)
除本章程规定的事项外,召开本次会议所需的事项还应由董事会确定,并由细则规定。
附则 (2018. 9. 28)
第1条(试行日)
本宪章应在主管当局授权之日生效。
第2条(经过措施)
根据本《宪章》,《执行理事会成立法》被视为已经实施。
第3条 (设立者的起名日期)
为了建立这个社会,本章程应由以下所有人士和贡献者签署。
附则 (2019. 1)
第1条(试行日)
本宪章应在主管当局授权之日生效。